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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1752年由法国人绘制的亚洲地图(中国与鞑靼部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图中央部分

在1786年日本仙台人林子平制作的《三国通览图说》之《琉球国全图》已列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各岛,并与台湾划为不同色。日本研究人士滨川今日子称此图中虽然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各岛和中国大陆同色,但同时台湾、东北地区和中国大陆却绘上不同颜色,因此认为图说只能显示林子平个人对当地的认识

古代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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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各岛相关记载最早出现于中国明朝的《顺风相送》(但成书年份存在不同解读,目前存在1403年(永乐元年)至1593年等至少五种说法[注 3][注 4][46][47][48][49])、1534年的《使琉球录》[50],书中曾记述“钓鱼屿”、“黄毛屿”、“赤坎屿”(或“赤屿”)等岛名;至于所记载的该等岛屿是由中国人还是琉球人首先发现并命名,中日双方各自提出不同主张[注 5][28][51][52][53][54][55][56][57][58][59]。其他中国文献及官方舆图亦有采用“钓鱼屿”名称,诸如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浙江提督胡宗宪幕僚郑若曾编纂之《筹海图编》[60]、清乾隆年间《大清一统志》[61]、乾隆皇帝钦命绘制之《坤舆全图》等。

1752年由法国人绘制的亚洲地图(中国与鞑靼部分),是目前所见外国人所绘地图中最早介绍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历史文献,当时中国被涂上粉红色,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琉球和台湾东岸均涂上黄色[62]。1786年日本仙台藩人林子平制作的《三国通览图说》之《琉球国全图》也曾列出钓鱼岛群岛,并注明这是中国来往琉球的航道。1845年,英国海军记录主岛钓鱼岛泥土贫瘠,没有人类居住或到访的痕迹(There were no traces of inhabitants or visitors)[24]。

日本划入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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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日本外务卿井上馨回复内务卿山县有朋的信件。红框中的字眼为“不必要的纠纷”(不要ノコンプリケーション)

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于探险期间到达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其后向日本内务省申请要求将该岛划入国界。1885年10月9日,日本内务卿山县有朋就此事致函外务卿井上馨,指冲绳县希望对该岛进行实地调查与建立国标[63]。对此,井上于1885年覆函说:“此岛屿近清国之境,前经勘查,较大东岛方圆甚小,且清国已命其岛名。近日清国报纸等,风传我政府欲占台湾近旁之清国所属岛屿云云,对我国心怀猜疑,屡促清政府警示。此时若公然骤施立国标诸策,则易为清国所疑。窃以为目下可暂使其实地勘察,细报港湾之形状及有无开发土地、物产之望,建立国标、开发诸事可留待他日。”[29][63][64] 山县有朋因应井上馨建议覆函冲绳县知事,建议在钓鱼岛订立国标一事可待日后处理,并提出不要把消息透露给新闻媒体[29]。山县其后以政府公文书命令冲绳县令西村舍三勘查钓鱼岛[65],西村其后派遣石泽兵吾一行官员乘坐出云丸到岛屿进行实地查勘,而石泽以及出云丸船长林鹤松回航后分别发布了调查报告书[66]。至1895年1月14日,在确认钓鱼岛无人居住,岛上亦无界碑、官厅或居民建筑等清朝统治的证迹后[63],日本政府通过内阁会议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下辖冲绳县管理[28],以及认可冲绳县于钓鱼岛建立国标的申请[63][67][注 6]。

《马关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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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4月17日,清朝在中日甲午战争中落败,双方签定《马关条约》,注明将辽东半岛、“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与日本,条约中包括粘附的辽东半岛地图作为所划疆界共同堪界一事;该条约签订六日后引发三国干涉还辽事件,半年后再签定《中日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条约》[68],日本被迫归还辽东半岛。

中日双方在签定《马关条约》后有关钓鱼岛是否为无主地及是否透过《马关条约》割让一事存在尖锐矛盾。中方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中日甲午战争《马关条约》之前即为中方领土,已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的行政管辖[69],后被日本窃占,无论日方认为《马关条约》割让者中是否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马关条约》废除后,日本都应遵其无条件投降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归还予中国(时由中华民国政府所代表)[70][71][72][73][74][75][76]。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表示在甲午战争开始后,即日本签订《马关条约》三个月前(1895年1月),已实地考察确认该地是无人岛,而且也没有清国统治所及的迹象后基于“无主地先占”原则在1895年将其划归冲绳县;并认为从那时起,在历史上钓鱼岛群岛即是构成日本南西诸岛的一部分,不是在《马关条约》中得自于中国清朝割让的领土,不在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必须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根据该和约第3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63][67][77]。

民间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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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时,于钓鱼岛鲣鱼鱼肉加工厂工作的员工[78]。

1919年一批福建渔民在钓鱼岛搁浅,得到日人古贺善次、玉代势孙伴等营救,翌年中国驻长崎总领事冯冕向古贺、玉代势等等发出感谢状,当中注明“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注 7]”等字眼[83]。

1896年,明治天皇颁布敕令第十三号,将冲绳县管辖范围列为岛尻郡、中头郡、国头郡、宫古郡、八重山郡等,台湾学者丘宏达指出此敕令未有提及钓鱼岛[84],但日本海洋政策研究所称冲绳县已经在1890年申请将钓鱼岛归属八重山岛役所管理[85],1895-1896年的冲绳县统计书亦记述鱼钓岛地址为“八重山郡石垣间切登野城村”[28]。日本政府虽然在划入版图后未在钓鱼岛实地建立国标[86],但于1896年将岛屿租借30年给福冈县海产物商人古贺辰四郎。1902年,编入石垣岛大浜间切登野城村,石垣市在岛上建立石碑标示番地号码[23]。1926年9月,30年无偿租借期完结,日本政府开始向古贺辰四郎的事业继承人古贺善次征收土地使用费[28]。1930年,古贺提出私有化土地,其后经冲绳营林署测量土地,日本政府于1932年正式将岛屿转让予古贺作私有地[28]。

《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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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并接受《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条重申《开罗宣言》中内容,将日本的主权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国以及其它由《波茨坦公告》签署国美国、中国(当时为中华民国政府所代表)、英国所决定的小岛[87]。

琉球等岛屿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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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框为美国透过《旧金山和约》托管的区域,该区域的行政权于1972年移交日本,当中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88]。

1951年日本与美国等48国签定《旧金山和约》,授权美国托管琉球群岛。时值中国国内国共内战刚暂告一段落,中华民国政府迁往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大陆成立不久,美国因朝鲜战争爆发在外交上继续承认中华民国,但英、俄、印度等国已转向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导致战胜国之一的中国代表权争议难解,故两岸政府(和同样参与朝鲜战争的苏联)均未受邀参加和会或签署承认批准条约[8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951年9月18日发表声明认为该和约是非法的[90][91],人民日报在2010年亦认定中国并没有签署文件认同把钓鱼岛主权授予日本[87]。1952年2月28日,美日在东京签署《日美行政协定》,确认美国在旧金山和约对日部分占领,3月发行的日本外交文书第23卷公开的美国托管地区包含钓鱼岛。美国琉球民政府其后于1953年12月25日公布的《第27号令》之“琉球列岛之地理境界”将钓鱼岛列入托管的范围之内,“根据1951年9月8日签署的《旧金山和约》,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其中第一条规定当时琉球民政府管辖的区域为6点,连结成一梯形区域,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第1、2点所连成之界线边上,成为琉球之一部分[92]。美国政府在1955年起曾将黄尾屿、赤尾屿使用为美国海空军训练演习场地,并分别与琉球政府及古贺善次签订租赁契约,以约2500万日圆的年租租借岛屿[93]。

1955年间中华民国国军一部自大陈岛撤退后,曾于钓鱼岛短暂驻军[94]。

然而自二战结束后,两岸发行的地图中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标示有的仍采用跟日本相同的“尖阁诸岛”名称。中华民国教科书与地图直至1970年以前,皆标示钓鱼岛为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托管。中华人民共和国1956年第一版中国分省地图和1962年第二版均在地图中说明地图是“根据抗战时期或解放前申报地图绘制”。

1968年9月3日,琉球美国民政官表示早前有台湾拆船作业员登岛,故请求琉球政府在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北小岛和南小岛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岛屿上架设禁止非法登陆的警告牌,防止非法入境者登岛[95]。工程于1970年7月开始[96]。

主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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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问题

2010年,中日两国民众在钓鱼岛事件发生前发起游行

有学者认为,迄至1969年于钓鱼岛相关海域发现石油之前,中国和日本均未在该岛建立任何表明领土归属的标桩,此前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亦未曾强调自己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有权[86][97],该群岛列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投降后由美国控制[98]。1969年5月,联合国亚洲暨远东经济委员会勘察东中国海、台湾海峡北方后,认为该处蕴藏庞大的天然气或石油。1970年8月31日,在美国监督下的冲绳政府立法院起草了《关于申请尖阁列岛领土防卫的决定》,有研究指这是战后日本政府首次公开主张对该群岛拥有主权[86][99]。1970年,美国提出将冲绳及钓鱼岛交还日本。1971年,中国大陆及台湾正式提出抗议,坚称历史文献记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明朝已被中方发现、命名并使用,为中国固有领土[26][51][70][71],一直到1895年4月签订《马关条约》后才将钓鱼岛随台湾割让给日本政府,故日本政府应在接受《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后将钓鱼岛归还中国。另一方面,日本的官方立场则是认为日本政府自1885年起对岛屿进行勘察,并在1895年1月确认岛屿为荒岛后以无主地先占法理编入冲绳县进行管辖,因此钓鱼岛等岛屿并不包含在1895年4月签订之《马关条约》所割让的台湾附属岛屿中[28][63]。有独立学者根据中日文献分析后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一直到1895年甲午战争之前由中国控制领有,不认同日本的主张[86][100][101][102];也有独立学者初步分析双方文献后提出质疑认为中国从未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建立“直接”领有权[103]。

1972年5月15日,美国将琉球群岛主权移交日本时,一并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行政管辖权也交给日本,但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皆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依地理、历史和法理均为台湾附属岛屿,因而引发一系列的主权问题[26][73][74][87][104]。

2012年9月11日,日本行政机关以20亿5千万日圆的价格向栗原家族购买钓鱼岛、南小岛以及北小岛,同日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日语:所有権移転登記)[105],对岛屿实施国有化[106],引发钓鱼岛国有化事件。

“保钓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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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保钓运动

自1970年代开始,台湾、香港、中国大陆民众及海外华人发起一系列民间运动,多次登岛或试图登岛以代政府宣示主权,称为“保钓运动”。

台日渔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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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台日渔业协议

正式名称为《亚东关系协会与公益财团法人交流协会渔业协议》,中华民国与日本于2013年4月10日于台北市台北宾馆召开第17次台日渔业会谈后所签署的文件,针对双方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周遭重叠专属经济海域的渔业作业安排达成协议,并未涉及双方对主权的主张。此项协议于5月10日生效。在台湾渔民受到保障的情况下,至此之后台湾与日本在钓鱼岛的争议渐渐较少被提起,也不再有人登岛或试图登岛的情况。